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乡**栋**。1981年因犯
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因犯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乡**栋**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水杯里检查出甲基苯丙胺二袋,共计41.54克。
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检定证书、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此,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2017年9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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