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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某犯制造毒品罪经律师辩护被判处死缓,成功保命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重庆陈某(绰号耗儿),男,1969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制造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12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

本案被告人陈某被指控于2009年5月,与颜某、杨某等在九龙坡区巴福镇某山庄内制造冰毒,由陈某、杨某提供冰毒制造技术并负责调配,2009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此山庄内查获疑似毒品共计30256克;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雷某、杨某等人共谋制造冰毒,由陈某提供制毒技术并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并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共制造出约1000克冰毒;201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与雷某共谋制造冰毒,由雷某出资70000元购买了5公斤苯基丙酮,随后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冰毒未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抗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制造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1256克,属于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应予严惩,请求二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军律师承办,张军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在巴福镇某山庄制造的30256克毒品含量极低,且并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山庄内陈某的制毒行为系受雇于颜某,系从犯;指控2010年4月陈某于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仅有同案杨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陈某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对检察院抗诉请求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支持。对指控陈某于巴南区李家沱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终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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