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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逮捕的适用条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29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对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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