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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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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另案处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3-06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网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规定,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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