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事辩护网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关于“同一地点”的认定不能狭隘的认为是一个固定地点,而应该存在一定延伸,具有地域性,可认定为“同一路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就应该认定为一次抢劫。该案中方某等手持工具在国道上抢劫,抢劫对象是货车司机,抢劫方式是拦车追赶,抢劫地点是国道上的A、B两地之间,实施时间两个钟头,抢劫行为之间的抢劫犯意并未改变,具有连续性。三人基于同一犯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