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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热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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