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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中,怎么才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9-11


重庆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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