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骗取贷款罪与相关诈骗犯罪的界限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2-03
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但这些金融诈骗犯罪均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这一主观目的非常困难。由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在面对表面上是诈骗行为,但很难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时,刑法显得束手无策。为此,《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它将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置,起到了堵截的作用。即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贷款,均有可能构成本罪。因此,本罪与相关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即在于其主观目的的不同:本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关诈骗罪则需要这一主观要件。
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这也是区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等其他金融犯罪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据此,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且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犯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行为人骗取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后来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按贷款诈骗罪等相关的金融诈骗罪处理,不能定本罪,也不能数罪并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