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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起诉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6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3日,被告人宣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以下简称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52008300********信用卡(货记卡)壹张,授信额度五万元。截止2015年7月,被告人宣某某持该信用卡在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累计透支49,998.92元,透支逾期后仍没有偿还。为此,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向被告人宣某某催收2次;通过电话催收18次;该行工作人员又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1月3日先后两次入户催收,下达贷记卡催收通知单,均未找到本人,2015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宣某某改变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收直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鄂伦春自治旗农业支行退缴19,756.27元,有退赃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擅自离岗不归,被原工作单位停发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使用信用卡累计恶意透支49988.92元,透支超过规定期限,至今无法全部归还,而又改变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阳   

2018年4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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