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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覃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4********,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2017年8月29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覃某某先后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万通支行、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地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的信用卡中心等七家银行共申请办信用卡11张,办卡后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等地通过购物、ATM机提现及中介Pos机套现等进行恶意透支,共诈骗得上述银行的本金人民币825547. 94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逾期后经上述银行多次以电话、发催款函、上门等形式催收,被告人覃某某却采取搬离居住地和变更通讯方式躲避各银行催收。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覃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交易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18年1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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