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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不起诉决定书

黔西南检公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5月1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25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6月28日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7日、11月8日退回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12月5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从X试验X镇X路X超市对面的X奶茶吧出来找人,遇到被害人付某在该路段打电话等朋友开车来接,罗某某认为付某打电话时向其盯看,双方发生口角后罗某某拨出身上携带的刀,朝付某身上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付某被送到X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损伤左颈部、右上腹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左肺上叶破裂及胃体破裂,引起胸、腹腔急性大出血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月17日凌晨l时许,罗某某在兴义市**镇**路X街X号金某某家4楼赵某某租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未涉嫌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赵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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