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2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窝藏、包庇罪,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婧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已判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周某甲明知其儿子涉嫌犯罪,仍提供住所及资金,为其逃避法律处罚提供方便。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11月20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予以支持。
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包庇罪,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