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
2010年8月5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4年2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14年3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娄某某、禹某某将他人打伤的情况下,仍开车带着二人离开现场帮助其逃匿,后被民警追上并将娄某某、禹某某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1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