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
2010年8月5日因
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14年2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14年3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夜,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娄某某、禹某某将他人打伤的情况下,仍开车带着二人离开现场帮助其逃匿,后被民警追上并将娄某某、禹某某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1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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