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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意见(3)

三、认定金某某积极出资的证据不足
(一)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金某某出资情况
综合全案在案证据材料,提到金某某出资的证据材料为:1.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中,除上述证据材料提到金某某出资,在案证据材料并无其他被告人笔录、证人证言或者书证能够直接印证金某某积极出资。
(二)缺少证实金某某出资的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金某某的笔录虽提到自己出资30余万,但是,对于与之紧密相关的下列事实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认为只有综合下列事实,才能够充分、确实证明金某某积极出资用于会所经营。
1.出资方式:实物出资还是资本出资;
2.出资凭证;
3.出资交付对象:资本交给谁;
4.出资交付对象是否知道金某某交付资本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并无其他证据印证金某某对其出资的供述,金某某对此的供述系孤证,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金某某并未出资。
四、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
金某某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已经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关于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事实,如实向侦查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与起诉书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相吻合,对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节约司法成本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且其后所有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前述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内容稳定、一致,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这充分说明被告人金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6款规定,即“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五、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辩护人在会见金某某时,她时常流下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永远不再触犯法律,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她刻骨铭心的教训,对她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金某某认罪态度特别好,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对检察人员及合议庭发问的回答没有丝毫的虚假成分,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7款规定,即“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被告人金某某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金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0款规定“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七、金某某愿意退还全部赃款且交纳罚金
   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向辩护人表明,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审判,积极退还所有赃款,并且交纳罚金。
八、本案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况
1.金某某现已63周岁,花甲之年,身患多种疾病,如高血压(其血压量受其情绪影响波动较大),辩护人认为从其身体条件及年龄状况来说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2.金某某是在弟弟金某甲的反复劝说诱导下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金某某按照其已经羁押的时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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