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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方面

本节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强迫他人卖淫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不能构成本节罪。
 
实践中,大多数行为人实施本节罪具有营利目的,但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节罪的成立。
 
引诱幼女卖淫罪,应当以明知被引诱的是幼女为要件。当然,这里所说的明知,并非要求其确切地知道幼女的年龄,或者肯定知道是幼女,而是只要行为人明知可能是幼女即可。
 
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其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其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其三,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明知”时应认真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证据,作出正确评判。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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