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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7〕14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0********,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湖北省云梦县**长兼**、湖北**发展有限公司**、原武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孝感**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路**组**号,住湖北省安陆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湖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宜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另案处理)在宜昌、长阳、荆门等地区,以推介**农牧公司契约型基金的名义,由宜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公开宣传、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降低单笔募集基金金额,承诺保本付息并给予月收益1%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推介该基金产品。客户同意投资该基金产品后,将投资款汇入**农牧公司指定的账户,待**农牧公司确定收到该笔投资款后,将《湖北**出资协议》、收款凭证寄给宜昌**公司,再由宜昌**公司交与客户。至案发向社会不确定人群销售**农牧公司契约型基金产品136份112人,共募集人民币1076.78万元。

2014年3初至2015年5月期间,武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严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荆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另案处理)在荆州地区,以推介武汉**分公司契约型基金的名义,由荆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公开宣传、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降低单笔募集基金金额,承诺保本付息并给予年预收益3-16%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推介该基金产品。客户同意投资该基金产品后,将投资款汇入武汉**分公司指定账户,或者荆州**公司账户,确认收到投资款后与客户签订《武汉**投资担保出资协议》。至案发向社会不确定群体销售武汉**分公司契约型基金共计10份8人,共募集人民币518万元。

二、诈骗罪:

2011年上旬,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以公司肉鸭养殖及屠宰农业循环经济项目为名向国家申请专项资金,并指派公司办公室主任姚某某负责协调、收集、整理申报所需资料。期间,严某某将武汉市**投资咨询公司借用国信招标**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名义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用广州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出具的《自筹资金证明》、《中国**银行银行贷款承诺书》等文书交给姚某某。

2011年下半年,严某某安排姚某某将包含上述4项资料的11项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国家发改委审批同意将**公司肉鸭养殖及屠宰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列入2012年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计划。2012年6至7月份,云梦县财政局向**公司拨付国家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20万元。

2017年4月1日国信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证实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及屠宰农业循环经济2012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我司出具。

2017年5月25日广州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证实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及屠宰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非我司编制。

2017年6月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证实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名义出具的《资金证明》、《中国**银行贷款承诺书》两份文书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客户明细表、云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北**农牧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湖北**农牧公司账户明细表、湖北**农牧公司出资协议及收款凭证、湖北**专项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情况说明、宜昌夷陵公安局情况说明、宜昌市区、宜都地区、夷陵地区、荆门地区、长阳地区投资客户明细清单、湖北**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湖北**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北**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发展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宜昌**公司涉案材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关于许可严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报案材料、陈某甲等人确权登记表、出资协议、收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分行关于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阮某某情况说明、国信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资金申请报告的函、广州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文件、发改委相关文件、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720万元专项资金财政拨付情况统计表、云梦县财政局拨款通知单、欠条、马某某上海浦发银行活期账户明细单、摄影器材收条、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乙、吴某某、邱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沈某甲、刘某乙、邹某甲、董某某、姚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周某甲、高某某、覃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刘某丙、邹某乙、刘某丁、毛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秦某某、袁某某、周某乙、陈某甲、龚某某、李某丁、苏某某、夏某某、沈某乙、沈某丙、叶某某的陈述;4. 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94.8万元,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7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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