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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等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文号:(2009)榕刑初字第60号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新,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菲律宾兴泰货运公司的中国代理和经理,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鸿山新大街63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75号省外贸中心展厅,法定代表人高清坑。
诉讼代表人冯建生,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余泉水、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锦秀,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代部经理。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川,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桂海,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挂靠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报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二诉[20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新、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洪锦秀、池桂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建斌、黄春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新及其辩护人李海亮,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冯建生和辩护人余泉水、郑燕娟,被告人洪锦秀及其辩护人李伟川,被告人池桂海及其辩护人林报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初,林国华(另案处理)受在菲律宾的表哥曾焕眉之托,准备从国内购买角钢等钢材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2007年4月,林国华找到菲律宾兴泰货运公司的中国代理被告人王立新,委托其代理出口钢材,并将钢材从福州装柜、报关出口、经海运至菲律宾马尼拉直至交给曾焕眉处以每个20尺集装箱15.5万菲律宾币(折合约2.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包给被告人王立新。被告人王立新又将出口钢材业务以每个集装箱6300元的价格转包给挂靠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的被告人池桂海。被告人池桂海向被告人王立新询问货物的出口品名,被告人王立新告知系钢材,被告人池桂海经咨询福建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业务员林菁,得知合金钢不需监管条件,其他钢材需要看各自成份来定,就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王立新,被告人王立新遂让被告人池桂海按合金钢的品名申报出口。在被告人王立新无法提供合金钢元素含量的情况下,被告人池桂海根据海关税则上的含量标准提供了一份含量表传真给林菁,委托其公司报关。因被告人王立新无法提供正规的出口企业,被告人池桂海便让泰达公司的刘斌帮其以每份250元的价格,从刘会娜处购进盖有深圳市君景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的空白外汇核销单等报关单证用于报关出口。2007年6月始,林国华向长乐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永盛公司)、林善其、许长景等人购买了大量钢材,交由被告人王立新代理出口。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王立新通过被告人池桂海以购买到的不同经营单位,委托报关行将从长乐永盛公司购买的角钢和槽钢(均系碳素钢)共计1054.587吨以合金钢材的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经马尾海关核定共偷逃应缴税款计388498.63元。2007年12月25日,被告人池桂海在经手其中一批钢材出口时被海关查验,经送检后于2008年1月9日被检验系碳素钢,遂移送马尾海关缉私分局行政处理。被告人池桂海在明知该批钢材非合金钢后,在缴纳担保金后将货取回,后在被告人王立新指使下,于2008年2月22日更换购买的经营单位后,将该批共108.74吨碳素钢材仍以合金钢品名申报原柜出口菲律宾,经马尾海关核定共偷逃应缴税款计63548.52元。2008年3月,被告人池桂海在被告人王立新指使下,以同样手法向福清海关以合金钢品名伪报出口了碳素钢共计193.276吨,经马尾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计93032.73元。
2007年10月,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的总经理高清坑找到林国华,要求将钢材出口业务由其代理。林国华遂让被告人王立新将部分钢材出口业务交给金运公司代理。被告人王立新与金运公司负责该业务的货代部经理洪锦秀协商后,以每个集装箱钢材出口的价格6300元包给金运公司。因金运公司无出口经营权,被告人洪锦秀便通过公司的丁峰、余波从厦门、深圳购进盖有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单证,由报关行根据被告人洪锦秀提供的合金钢的品名、数量制作报关单证,向海关报关出口。报关行要求被告人洪锦秀提供合金钢的含量,被告人洪锦秀联系林国华后,由长乐永盛公司业务员林秋将该厂生产碳素钢的含量传真给被告人洪锦秀。但被告人洪锦秀未采用该含量,另提供了符合合金钢标准的含量给报关行,用于报关出口。2007年12月金运公司开始代理出口林国华购买的钢材,2008年1月17日,金运公司代理出口的一批钢材被马尾海关抽检,经检测该批钢材不符合任何钢种的相应要求,被要求再次送检。被告人洪锦秀得知该情况后,即与林国华联系提供钢材样品检测。林国华让被告人洪锦秀与林善其联系,后被告人洪锦秀与林善其到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林善其的朋友处拿了几根钢材做为样品,并于2008年1月24日再次送检,经检测系合金钢后予以出口。被告人洪锦秀和被告人池桂海明知货物有问题,遂商议一起向被告人王立新提价,要求每柜多加2000元费用,被告人王立新表示同意。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11日,金运公司委托报关行将林国华从长乐永盛公司所购买的角钢、槽钢(均系碳素钢)共计1102.332吨,以合金钢材品名向海关报关出口。经马尾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款439115.89元;其中,2008年1月9日后出口的碳素钢524.061吨,偷逃应缴税款198355.5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立新走私碳素钢共计826.077吨,偷逃应缴税款355036.8元;被告单位金运公司和被告人洪锦秀走私碳素钢共计1102.332吨,偷逃应缴税款439115.89元;被告人池桂海走私碳素钢共计302.016吨,偷逃应缴税款156681.2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立新、洪锦秀、池桂海的供述,证人林国华、林秋、林善其、许长景、刘斌、高清坑、丁峰、余波、程素丽、姜金民、陈雯、林菁、邱枫、翁红兵、刘会娜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搜查笔录以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新作为菲律宾兴泰货运公司的中国代理,伙同他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钢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355036.8元,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金运公司伙同他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钢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439115.89元,被告人洪锦秀系被告单位金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人王立新、被告单位金运公司和被告人洪锦秀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桂海伙同他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钢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156681.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立新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池桂海,在2008年2月之前其不明知合金钢与碳素钢的区别,这是池桂海告诉他的,每柜加价2000元不是其同意而是货主答应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货主没有走私动机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立新不可能具有走私钢材的犯罪动机和指使他人走私钢材的主观故意,在2008年2月池桂海告诉其合金钢和碳素钢的区别以前,被告人王立新对此并不明知,其没有指使池桂海按合金钢品名报关,被告人王立新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金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辩称,其公司是按照合法程序操作涉案的这些业务,具体是洪锦秀操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洪锦秀私自购买报关单、核销单,上网查合金钢的含量,以及合金钢与碳素钢的区别,金运公司的领导层均不知情,公司收取的每货柜6300元包干费用没有包括货物税收,不存在偷税的意义,洪锦秀与池桂海向货主加价非金运公司行为,加价款也未进公司帐户,对于走私结果的发生,金运公司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洪锦秀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金运公司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洪锦秀作为该单位的一个部门经理,其行为是按照领导安排而被动的履职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池桂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池桂海向福清海关以合金钢品名伪报出口碳素钢193.276吨、偷逃税款93032.7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7年12月21日抽检的钢材经化验检测结论是合金钢角材,因此不能采信供货单位长乐永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该公司未生产过合金钢材,认定该批次钢材均为碳素钢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池桂海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及时清退个人不当收入8000元,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初,菲律宾的曾焕眉委托其表弟林国华(另案处理)从国内购买能焊接、钻孔的角钢等钢材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2007年4月,林国华找到菲律宾兴泰货运公司的中国代理即被告人王立新,以每个20尺集装箱15.5万菲律宾币(折合约2.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委托被告人王立新从福州报关出口钢材并运输至菲律宾马尼拉交给曾焕眉。被告人王立新又将出口钢材业务以每个集装箱6300元的价格,转包给“挂靠”在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的被告人池桂海。
2007年6月始,林国华向长乐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林善其、许长景等人购买了大量钢材,交由被告人王立新以不需要缴纳关税的合金钢角材、型材的品名代理出口。同年6月30日至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池桂海在王立新未提供合金钢角材和型材元素含量的情况下,自行根据海关税则的标准编造了元素含量表,并连同购买来的深圳几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单位盖章的空白外汇核销单等报关单证,提交给其委托的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角钢和槽钢1054.587吨。其中,2007年12月25日以深圳市君景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的4柜计108.74吨合金钢角材被海关货管查验,经检测于2008年1月9日确认系需要缴纳关税的碳素钢,被告人池桂海以该批货物是厂家生产未达标为由,申请缴纳担保金后取回,并向海关谎报称已经退还厂家。而后,被告人王立新又通过被告人池桂海,变更经营单位为深圳市华美星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将该批108.74吨碳素钢仍以合金钢角材的品名原柜报关出口至菲律宾,经海关核定,该批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3648.52元。2008年3月25日,林国华向长乐市永盛公司购买的7个货柜计193.276吨碳素钢材,由被告人王立新通过被告人池桂海,委托福州旺翔报关咨询有限公司,以黑河裕隆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伪报品名为合金钢角材向福清海关报关出口,经海关核定,该193.276吨碳素钢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032.73元。
2007年10月,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的总经理高清坑找到林国华,要求代理钢材出口业务,林国华遂让被告人王立新将部分钢材出口业务交给金运公司代理,金运公司指派货代部经理即被告人洪锦秀负责该业务。被告人王立新与被告人洪锦秀协商后,以每个集装箱钢材出口的价格6300元包给金运公司。长乐永盛公司业务员林秋将该厂生产碳素钢的含量传真给被告人洪锦秀,但被告人洪锦秀未采用该含量,另提供了符合合金钢标准的含量,连同金运公司从厦门、深圳等地购买的盖有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经略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永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单给报关行,用于向海关报关出口钢材。被告人洪锦秀在代表金运公司代理钢材出口业务期间,还与被告人池桂海一起向王立新提出代理出口费用每集装箱加价人民币2000元,并得到同意。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林国华从长乐永盛公司所购买的42柜碳素钢材计1102.332吨,由金运公司被告人洪锦秀经办,委托福州携程报关有限公司和福建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经略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永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伪报品名为合金钢型材向海关报关出口到菲律宾。经海关核定,该1102.332吨碳素钢材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39115.89元。其中,2008年2月29日至3月11日共计出口4票18个货柜479.559吨,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8355.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菲律宾外交部认证的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立新是菲律宾兴泰货运在中国的代理和经理、有限合伙人。
2、福建金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书、任职证明、诉讼代理人证明:证实金运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洪锦秀的任职情况和诉讼代表人冯建生的身份证明。
3、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池桂海不是该公司的员工。
4、《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2007年第22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公告》,证明合金钢角型材无关税和监管条件,对普碳钢角型材实施监管并缴纳关税,企业必须如实报检、报关,通关单和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要求一致,经营单位与收/发货人要一致。
5、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海关报关及马尾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审批表》、《收取担保审批表》和现金存款凭证等案件处理相关材料、长乐永盛公司提供的向林国华发货清单、规格明细单等证实:
①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3月25日,以深圳君景台公司、深圳丰达佳公司、深圳鹏宇通公司和黑河裕隆公司名义,共计向海关报关出口13票49柜合金钢角型材计1054.587吨至菲律宾,其中2008年3月25日以黑河裕隆公司名义向福清海关报关出口10柜中的7个货柜计193.276吨角型材均是长乐永盛公司发货装柜的。
②2007年12月25日,深圳君景台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的4个货柜合金钢角材计108.74吨,查验发现异常,经检测于2008年1月9日确认系碳素钢,移送海关缉私局处理后,被告人池桂海及深圳君景台公司书面报告称是厂家生产未达到标准所致,经审批缴纳了3万元担保金后退港,该4个货柜后于同年2月22日变更经营单位为深圳华美星辰公司向马尾海关报关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
③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11日,以深圳经略公司、绥芬河金祥公司和深圳永汇通公司名义,共计向海关报关出口9票42柜合金钢角型材计1102.312吨,均为长乐永盛公司发货装柜的,其中,2008年2月29日至同年3月11日以深圳永汇通公司名义报关出口4票28柜计479.559吨。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池桂海签字确认盖有黑河裕隆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进源商贸有限公司、黑河市河源经贸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报关单、核销单、空白纸张等资料,深圳市君景台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丰达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宇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经略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黑河裕隆经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深圳丰达佳公司出具的核销说明、证明等,与被告人池桂海、洪锦秀的供述和本案所列相关证人证言能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洪锦秀、池桂海通过他人购买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空白报关单、核销单用于办理本案钢材出口报关手续。
深圳丰达佳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对进出口企业实际核销时有减免情况,该公司的50份报关单总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同意用1美元予以核销。
7、福建龙华物流有限公司和福州迅辉储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12月25日深圳君景台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的4个货柜由龙华物流公司装运的过程,相同的该4个退关柜于2008年2月20日由泰达公司的人员通知迅辉公司安排从青州港提出,由泰达公司自己的人员开箱后重新加封专用铅封,用另外的提单由迅辉公司再次安排进青州港的事实。
8、长乐永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购买原料钢坯的发票等:证实该司自投产至今没有生产合金钢,出产的角钢、槽钢原料是从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购买的普碳钢钢坯,林国华自2007年7月至12月共计从该购买角钢、槽钢1495.725吨,并附买卖清单。
9、现场抽样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从长乐永盛公司抽取的角钢、槽钢不符合合金钢的标准。
10、福州旺翔报关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黑河裕隆经贸有限公司出口菲律宾的10柜合金钢角材,是厦门泰达贷代业务员小池委托该行申报出口,所有报关单证及品名均由小池提供。
11、被告人王立新、池桂海确认的深圳君景台、丰达佳、鹏宇通等货物出口至马尼拉的费用明细结算单的传真件、王立新提供其与泰达公司、金运公司结算付款的内部会计帐单,以及从其邮箱中提取打印的经营资产负债表等。
12、菲律宾报关行发给王立新的收货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货物品名的打印件。
13、从被告人王立新的笔记本中提取的其记录各地港口出口角铁的价格;以及记录有“角铁常识08年.现角铁出口规定.合金钢.纯钢不须纳税.含锌.纳偏高的不用.含碳量偏高的须适当纳税.生铁须纳税”的内容,经文件检验鉴定是王立新本人所写。
14、林国华辨认其记录2007年12月20日被海关查验的4个货柜货物、吨数、价钱等情况。
15、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该规定证明池桂海代理的4个货柜被海关查扣,后交纳担保金退柜处理的依据。
16、关于金运公司代理出口碳素钢材1102.332吨中,2007年12月11日委托携程报关有限公司,以绥芬河以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出口的5个货柜合金钢型材(报关单号017725187),经查验检测系合金钢的相关证据:
①化验鉴定申请单、2007年12月31日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系合金角钢的鉴定证书等,证实该单货物被怀疑申报品名不实,后送检,结论是合金钢,相关书证中未记录取样情况。
②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验关员关于查验取样情况的报告、马尾海关关于取样照片和检测照片没有留存的说明,配合查验的武警战士王俊、王志新及其所在连队党支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实该票货物经开箱查验准备放行时,代班副科长要求取样化验,并要求货主提供品名的化学成份报告,所取样品由武警战士交给报关员小姜放在姜的汽车内,查验关员叫小姜带回查验科等待处理,查验关员与武警战士没有陪同而是去查验其他货物,之后回查验科打单时看到小姜将取样的角钢已经分成三段放在窗口台面上。取样照片及检测钢材照片没有留存,现无法提供。
③证人张振(锦泽轮胎行店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12月一天,姜金民扛了一条角钢到店里,切成三段。该证言证实样品是报关员姜金民独自拿到海关监管区外切割的,检验关员及值勤武警均未陪同。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海关总署的署监(1999)270号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查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海关总署第138号令《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46号令《海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海关总署第176号令《中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证实出口货物的报检规定,查验关员不得离开正在查验的货物,取样要封存,违反查验程序规定的结果无效。
上述公诉机关举证的查验取样经过和相关规定,可以证明2007年12月31日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系合金角钢的鉴定证书是无效的,该证书不能证实这5个货柜的钢材是合金钢,被告人池桂海的辩护人针对此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7、证人李祥武(长乐永盛公司总经理)、陈孔日(长乐永盛公司职员)、林秋(长乐永盛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证言:证实长乐永盛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合金钢,该司生产的是普碳钢,民用的槽钢、角钢等型材,林国华联系购买钢材时,有告知是碳素钢。证人林秋还证实,2007年10月,林国华有打电话让他提供钢材的含量,他将化验单传真给了洪锦秀,林国华还让他给洪锦秀2段钢材做化验用。
证人林秋还辨认了绥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提供给马尾海关的报关单号017725187合金钢型材化学成份含量报告,确认该报告不是其提供的。
18、林善其(鼓联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林国华有向其购买角钢、方钢、扁钢,都是碳素钢,林国华及洪锦秀都没有向他要过含量报告,申报情况其不知道,洪锦秀没有问他卖的是否是合金钢,其也没有告诉林国华和洪锦秀是否合金钢。2007年12月20日左右有从南平巨口买过钢材卖给林国华出口。
19、证人许强俤、许长景(长乐盛永贸易商行):证实林国华有向他们商行购买一、二百吨的钢材,合金钢和普碳钢各半,没有提供含量等材料给林国华,许强俤证实林国华有要走一段钢材去测含量。
20、证人刘斌(泰达公司的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池桂海找其合作以泰达公司名义做货代出口业务,利润对分,其有接到王立新传真给池桂海的文件,上面有货物英文品名、收货公司和目的港,其有问池桂海中文品名,池经确认后告诉他是合金钢角材,其也有打电话给林国华、王立新,他们也有说是合金钢,其制作了清单、发票、合同提供给报关行,核销单是向广东的小女孩购买的。2007年12月被海关查验,后来海关取样化验,结果是碳素钢。2007年底时洪锦秀有提出一起涨价,涨价的2000元其没有收。2007年底有4柜被海关查获,报关行告诉他是碳素钢,不是合金钢,其有告诉池桂海去处理,后来出口是池桂海自己找的报关行。出口费用公司先垫,其把费用清单给池桂海和王立新确认,他们只有海运费这块有利润,其他费用都是实报实销,池桂海每个货柜分得利润25美元,其余交给公司。
21、证人高清坑(金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经同学林国华介绍找王立新做钢材出口业务,具体由货代部的洪锦秀与王立新联系,林国华有说出口角钢、扁铁,其有听洪锦秀说是合金钢。
22、证人蔡颖(金运公司的职员)的证言:证实高清坑让她与“林总”联系出口钢材到菲律宾的业务,“林总”说要包通关,费用全包,其认为正常出口业务不可能包通关,就对高说干不了,后高清坑把业务交给洪锦秀做。其与高清坑、洪锦秀有去左海宾馆找过王立新,林国华也在场,其问过报关行,知道不同的钢有不同监管条件,很复杂,所以就问王立新品名,王立新不说,只说不需征税,全包6000多。出口钢材是洪锦秀具体负责,高清坑和洪锦秀没有召集开会讨论过。
23、证人冯建生(金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钢材出口业务是高清坑引进的,交由洪锦秀具体负责,没听到高清坑告诉洪锦秀货物品名。
24、证人丁峰(金运公司的职员)的证言:证实洪锦秀经理叫其购买外汇核销单,寄给程素丽。
25、证人余波(金运公司的职员)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林国华委托金运公司出口钢材,由洪锦秀将货主传真件给他,装柜后其根据工厂报的资料制作货物明细单传真给携程报关行,报关行将清单发票合同等资料给他制作装货单,再将装货单、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盖有代理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及柜号反馈表给报关行。货物品名“ALLOY STEEL SHEET MATERIAL”是洪锦秀写在纸上给他,中文意思是合金钢。为林国华出口货物代理的单位绥芬河嘉诚、绥芬河金祥、深圳永汇通贸易、深圳龙麟行科技等,是洪锦秀给其联系方式,其与深圳的蔡先生联系,对方前后寄了十几份空白的报关材料给公司。
26、证人张大东(金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洪锦秀叫他到办公室切割钢材。
27、证人周晖(金运公司的职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初,携程报关行的小姜到其办公室,由洪锦秀通过电话让她把桌子旁边的一块用塑料袋包的“铁”交给小姜。
28、证人胡常平、谢沅龙(金运集团金海物流拖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他们受公司指派到长乐永盛公司拖柜到马尾青州港的事实。
29、证人侯伟榕(玛世波报关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泰达公司的小池委托其公司报关出口,发票、合同等都有是泰达公司提供,合金钢角材是根据发票上的中文品名报的。
30、证人程素丽(携程报关行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洪锦秀于2007年12月让其公司代理出口合金钢,洪锦秀提供材料,其公司业务员翁宝燕制作清单、发票、合同等,为通关便利,洪锦秀找她约定向货主多要1500元,每个货柜给洪锦秀3、4百元的提成。2007年12月12日其有让洪锦秀传真化学成份表,由其提供给海关。
31、证人姜金民(携程报关行报关员,曾用名姜燕民)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中旬第一次代理被海关抽样检查,查验时武警取了样品,其拿到外面的轮胎行割成三块,回来交给他们送去检测。
32、证人陈雯(瑞格物流公司货代)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2日,总经理程素丽让其传真一份化学含量的传真件给在马尾海关现场的公司员工姜金民,姜又叫她用盖有绥芬河市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纸按姜的要求写含量报告,传真给姜金民,品名是金运货代提供的报关清单上抄的。
33、证人林菁(原中艺国际储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中旬,池桂海问其出口钢材品名怎么报比较方便,其告知合金钢出口不要监管条件,其它要看具体。后来过了几天,池桂海就把该业务给其公司做,其发现没有合金钢含量,后池桂海通过电话报给她含量。
34、证人邱枫(原金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池桂海找其出口四个柜合金钢材,货柜编号与2008年2月22日因检测为碳素钢后退柜又报关出口的4个柜一致。
35、证人黄钟衍(旺翔报关行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厦门泰达的小池要其公司帮代理报关出口10个柜的合金钢,因池定的出口运输船在福清口岸,公司就在福清海关报关,并提供该批合金钢角材的报关单。
36、证人林国伟(林国华的哥哥)的证言:证实其表哥曾焕眉在菲律宾做建材生意,需要建材建简易房,委托林国华购买能钻洞能电焊的角钢等型材,林国华包给王立新做,由王立新负责将货从工厂运到菲律宾,费用由曾焕眉在菲律宾给王立新,并提供菲律宾汇款单复印件。
37、证人刘会娜的证言:证实其受雇于深圳丰达佳公司的沈福彬在福州卖核销单,报关材料是从报关行买的,空白核销单是老板沈福彬寄给她的,经辨认深圳君景台、丰达佳、鹏宇通、华美星辰等18枚单位公章印文,还证实这些公章也是老板沈福彬寄给她的,泰达公司的刘斌于2007年6月底至今向她买了十几、二十套材料,每套200多元。
深圳丰达佳公司出具的证明:沈福彬于2007年7月15日从该司辞职,劳务关系于同月21日停止。
38、证人刘永欣(深圳丰达佳公司)的证言:证实刘会娜是该公司员工,负责提供给货代或工厂报关单据,报关后贷代及厂家把报关单、核销单交回公司,公司收费并办理核销。深圳其他几个公司由其公司代理做出口,故印章也由刘会娜保管。
39、证人龚龙华、林贵哲的证言:证实他们有和王立新、林国华一起吃过饭,平常知道林国华有做钢材生意,林国华有介绍说这次生意承包给王立新做。
40、证人林国华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帮表哥曾焕眉购买角钢、槽钢出口到菲律宾,曾焕眉说能电焊、钻孔就行。其通过哥哥林国伟朋友认识了长乐永盛公司的林秋,2007年6月开始以每吨3350元的价格向永盛公司购买角钢,又经林秋介绍认识林善其,以每吨3480元通过林善其向南平扁钢厂购买扁钢54.18吨,还有向南方建材市场和林善其代理的厂家购买。出口钢材是以每柜15万菲律宾币的价格包给其同学王立新。2007年到2008年3月出口了100多柜1000多万元,货到后由其表哥付款给王立新在菲律宾的公司,货款是菲律宾的石狮人通过石狮这边给他。其有告诉王立新货物品名,具体报关和资料由王立新负责。泰达公司的刘斌有问过钢含量,其问林秋后转告刘斌,金运公司也问过。泰达公司是王立新联系的,金运公司是高清坑找他做业务,2007年11月,由其介绍双方认识,后来王立新把部分业务给金运公司做。2007年12月王立新告诉他4个柜被扣过了1个多月才出口,没说被处罚的事,到2008年1月费用是每柜15万菲律宾币,1月起因海运费涨价加至17万。洪锦秀有一次打电话问他成份,其让洪锦秀打给林秋。其有叫林秋和林善其拿样品给洪锦秀去海关检测用。其听王立新讲过费用要1万元人民币左右。王立新有到福州住左海宾馆,其有带高清坑、洪锦秀、蔡颖去。其没有告诉洪锦秀品名为合金钢。
41、被告人王立新的供述:证实2007年4月林国华问他角钢能否出口,其问了泰达公司的池桂海,池说每柜要6300元,其算上菲律宾报关、运费价格报给林国华15.5万菲律宾币。林国华买好角钢、扁钢、槽钢后通知他,其提供装柜货物的清单(包括货柜号、品名、数量、规格)和收货单位情况,让池桂海去长乐的钢铁厂和福州钢材市场装货、报关等,并委托菲律宾的报关行收货和运货。另外林国华有介绍金运公司的高清坑和洪锦秀做部分业务,林国华有带高清坑、洪锦秀、丁峰到他公司。其委托报关出口没付过关税,代理费用是菲律宾公司通过地下钱庄或直接汇款给他。每柜能赚1万多菲币。2007年底2008年初,池桂海告诉他有4个柜被海关查验不合格,后来又出口了。2008年1、2月,池桂海和洪锦秀说每个柜要送检,要多加2000元,其联系林国华的表哥,同意了。
关于合金钢与碳素钢的区别,被告人王立新供认,其到2007年12月才知道根据成分不同可分成多种钢种,菲律宾传真过来的提货单是英文的,其没留意货物的英文品名。其笔记本中记录的海关对合金钢与碳素钢的规定内容,是和池桂海、洪锦秀一起吃饭时告诉他的。关于池桂海告诉他被海关查扣要重新检验的4个货柜,其有让菲律宾公司打了5万元给池桂海,但池余下费用尚未退还。
42、被告人洪锦秀的供述:证实高清坑开始将业务交给其手下蔡颖负责,蔡说很麻烦做不了,后高把业务交由他负责。2007年9月在左海宾馆时,王立新有说不用交关税、不用商检,包6千多。林国华有带他和高清坑、蔡颖到王立新的公司,给了他一份英文传真件,其有问林国华,林国华说品名为合金钢,其就转告给携程报关行的程素丽。2007年12月,程素丽向他要合金钢含量,林国华让他向林秋要成份单,永盛公司有传真一份含量给他。提供给程素丽的含量是其叫余波去网上查,找个数据传真给程素丽,后程说海关要送样检测。检验时其让张大东叫工人割下一些放到周晖办公室备查。林国华和王立新说都是买核销单出口的,其提供给报关行的出口外汇核销单是叫丁峰在厦门帮购买的,数量、规格是余波从工厂处取得提供给报关行,合同、清单由报关行制作。提价2000元是程素丽说费用太多了,让他提价。其还委托联运报关行做了两票。
被告人洪锦秀还供认,高清坑有说品名是合金钢,林善其也打电话说到是合金钢,其问过程素丽,程说不要征税,第一次装柜其有去看货,问工人,他们也说不出来。林国华有传真了报关单给他,上面品名为合金钢型材,该报关单不知哪去了。
43、被告人池桂海的供述:证实其挂靠泰达公司做货代,2007年6月底,王立新找他出口钢材出口到菲律宾,让他报费用,其报了每柜6000多,包括报关费等。其问过中艺报关行的林菁,林菁说如果是合金钢就不需要监管条件,其他钢要看具体成分。王立新说按合金钢报。其没有跟王立新讲合金钢不要交关税,但按品名报关时货主就知道了。因为王立新不需要退税,也没有从国外汇钱进来的渠道,所以要买核销单。做第一票时中艺报关行要求提供含量,王立新说没有,其就自己查了海关税则,根据税则要求制作了资料报给报关行。其共计代理了28票107柜的货物。2007年12月,有4个柜被海关查验不合格,刘斌说报关行传真取样检验报告,出口的是碳素钢,其有告诉王立新,王说可能是厂家质量不过关没达到合金钢标准,4个柜被扣后王立新有给他5万元,其交了3万元担保金退柜,后来又以合金钢角材的名义出口了,他们说肯定是合金钢角材,只是运气不好,抽检的是不合格的。2007年12月,洪锦秀打电话说王立新的货不可靠、有问题,不是合金钢,报关行说每柜要多加2000元才肯做,让他和刘斌一起去提价,2008年每柜加了2000元的费用即每柜9300元。
池桂海还证实,其根据王立新告诉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指令刘斌制作合同、发票清单等提供给报关行,核销单是叫刘斌帮找姓朱的小妹买的,每份250元。货主是林国华,拉货地点在长乐永盛公司、旺达车场、义序车场附近。费用汇到泰达公司刘斌帐户上,代理费的利润由其与刘斌、泰达公司各分一份。
针对被告人王立新供述称,其笔记本上记录的合金钢和普碳钢的税收区别,是2008年2月与池桂海等人在福州荣誉酒店吃饭时告诉他的,被告人池桂海对此供述,2008年2月,林国华、王立新约他和刘斌到荣誉吃饭时,没说过合金钢和普通钢的区别。被告人池桂海还辨认其传真给王立新的“关员费用”11000的书证,称是2007年12月12日交保证金后剩的钱,该款被其自己用掉。
4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计税情况说明》以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2007年12月25日以深圳市君景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的4柜计108.74吨碳素钢材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63648.52元;2008年3月25日以黑河裕隆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福清海关报关出口的193.276吨碳素钢材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93032.73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由金运公司被告人洪锦秀经办,委托福州携程报关有限公司和福建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出口菲律宾的42柜碳素钢材计1102.332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39115.89元,其中,2008年2月29日至3月11日出口的479.559吨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198355.55元。
45、马尾海关《交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池桂海已退出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4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马尾海关扣押被告人王立新的DELL牌PP07S笔记本1台、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1本及相关资料18页。
47、案件查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过程。
公诉机关举证的鼓山前进防盗网材料厂巨口分厂的营业执照、厦门天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没有受托出口钢材业务的说明,与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不采用作为定案的证据。
此外,起诉指控“2008年1月17日,金运公司代理出口的一批钢材被马尾海关抽检,经检测该批钢材不符合任何钢种的相应要求,被要求再次送检。被告人洪锦秀得知该情况后,即与林国华联系提供钢材样品检测。林国华让被告人洪锦秀与林善其联系,后被告人洪锦秀与林善其到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林善其的朋友处拿了几根钢材做为样品,并于2008年1月24日再次送检,经检测系合金钢后予以出口”一节,公诉机关举证了该票钢材2008年1月15日申报出口的海关报关单证、报关行及货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撤销检验报告的声明等相关书证,以及证人翁红兵的、陈旻等,经查,该票钢材不在指控的走私犯罪范围,相关证据不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新作为菲律宾兴泰货运公司的中国代理和经理,明知其代理出口的是要缴纳税款的碳素钢,仍伙同他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以无需缴纳税款的合金钢品名报关出口碳素钢角型材781.575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55036.8元,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人提出王立新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洪锦秀代表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为被告人王立新代理出口合金钢材业务的过程中,未采用供货厂家提供的碳素钢含量而自行向报关行提供了合金钢标准的含量用于向海关申报出口,将只生产碳素钢的长乐永盛公司供货的1102.332吨角型材伪报为无需缴纳税款的合金钢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偷逃应缴税款439115.89元,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洪锦秀系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辩护人提出金运公司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池桂海在为被告人王立新代理出口钢材业务过程中,明知申报出口的是要缴纳税款的碳素钢,仍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以无需缴纳税款的合金钢品名报关出口碳素钢角型材302.016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56681.2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池桂海认罪态度较好,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洪锦秀、池桂海的辩护人提出该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洪锦秀、池桂海代理涉嫌走私货物出口的相关业务,向报关行、海关伪报走私货物的品名、元素含量等,是本案走私行为的关键环节,不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立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6月3日止)。
二、被告单位福建金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洪锦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6月3日止)。
四、被告人池桂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被告人王立新、被告单位金运公司、被告人洪锦秀、池桂海之违法所得,被告人池桂海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以及涉案已出口走私货物先期向马尾海关缴纳的退港担保金3万元人民币,由马尾海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洁
                   审 判 员 戴永忠
                   代理审判员 林 欢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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