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谎称获取各类证书后,能兼职、挂靠获取高额收益,诱骗50余名被害人

  • Alpha
  • 2023-07-20
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20XX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计某,男。20XX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计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计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0月起,杨某(另案处理)以重庆市XX路XX号XX幢XX为窝点,从他人处接手并实际经营管理重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纠集赵某(另案处理)持股担任技术、售后负责人,雇佣被告人严某持股担任技术人员,后拉拢钱某(另案处理)持股担任销售负责人,雇佣并提拔孙某(另案处理)担任销售经理,李某、曹某(均另案处理)担任销售组长,雇佣邹某、伍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销售业务员,被告人计某等人为售后人员。上述销售组长及业务员按照话术及客户名单以“雅狐教育”名义,利用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途径联系被害人,通过与冒充收证中介的销售组长或业务员打配合的方式,谎称通过XX公司获取各类证书后,能将证书在其合作单位进行兼职、挂靠,获取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报名参加培训并支付费用,后续又以“加证”等为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骗取熊某、姜某(被骗地点均在上海市嘉定区)等5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万余元。
被告人严某明知上述诈骗套路仍提供开发、维护公司内部系统等技术服务,涉及全案诈骗数额;被告人计某明知上述诈骗套路仍提供售后服务,涉及诈骗数额29万余元。
20XX年9月15日,被告人严某、计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严某退出5万元、计某退出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起,杨某(另案处理)以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XX号XX幢XX为窝点,从他人处接手并实际经营XX公司,招募销售、技术、售后等人员及负责人,由销售人员以“雅狐教育”的名义,采用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使用话术联系被害人,通过与冒充收证中介的公司员工打配合的方式,谎称通过XX公司报名培训获取各类证书后,能将证书在合作单位进行兼职、挂靠获取高额收益,从而诱骗被害人报名参加培训并支付费用。后续又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再培训考证,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XX公司销售人员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熊某等50余名被害人钱款59万余元。
被告人严某明知上述诈骗套路仍提供开发、维护公司网络系统等技术服务,涉及全案诈骗数额;被告人计某明知上述诈骗套路仍提供售后服务,负责管理学员等,涉及诈骗数额29万余元。
20XX年9月15日,被告人严某、计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计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熊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方某、武某、胡某等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图,XX公司系统截屏图,服务协议,预约聘用协议,被告人严某、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严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计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计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严某、计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计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退赃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