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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谎称能够帮助办理学校教师编制,骗取被害人17万元

  • Alpha
  • 2023-07-19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XX年9月13日至同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尹某谎称能够帮助办理上海市XX学校教师编制,以冒充客服人员等方式取得尹某的信任,尔后以可以托关系、走后门为幌子先后多次骗取尹某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XX年2月10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被害人尹某的经济损失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害人尹某的支付宝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告人李某的抖音作品、微信“高薪就业谭经理***********”、“上海滴滴司机”的聊天记录、被害人尹某的陈述和辨别笔录、尹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李某的转账记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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