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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虚构自己系国有单位领导身份,谎称其有办理上海户口的能力,骗取其钱款

  • Alpha
  • 2023-06-19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黄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于20XX年9月,向被害人尹某虚构自己系国有单位领导身份,多次谎称其有办理上海户口的能力以获取尹某的信任,并于20XX年9月12日以帮助尹某办理上海户口需要疏通资金为由骗取其钱款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害人尹某发现被告人蒋某迟迟未将事情办妥,遂要求蒋某归还上述钱款,蒋某借故拒不归还,尹某于20XX年1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钱款已被被告人蒋某用于个人挥霍。
20XX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官泛太平洋酒店贵宾楼一楼将被告人蒋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蒋某先是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2月28日被告人蒋某对被害人尹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申某、郑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及申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存折取现记录、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抓获情况,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信息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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