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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团平台注册店铺,采用虚假下单购物的方式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

  • Alpha
  • 2023-06-14
案例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6月29日被沈阳市GAJ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沈阳市GAJ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Y以沈和检刑诉(20XX)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Y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0月至20XX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合伙,利用被告人孙某在美团平台注册的店铺“左客便利店”,采用虚假下单购物的方式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0908.15元。
20XX年6月29日,被告人孙某被GA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孙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安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美团订单信息光盘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单位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安某的证言;美团订单信息光盘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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