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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自己是员工充值可享受优惠,骗取四名被害人17000余元

  • Alpha
  • 2023-05-29
案例来源: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XX)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网络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原系中国石油大连金州销售分公司的加油员,20XX年4月21日从公司离职。为维持自己高消费需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隐瞒自己离职的事实,虚构将加油钱转给自己买油卡充值可以享受优惠的事实,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17400元。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黄某将骗取的钱款返还四名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经XX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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