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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上海红杉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
 
2009年9月8日、9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需要购买装饰材料,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处分别骗得人民币6,500元及5,000元,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协议,骗取他人人民币11,500元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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