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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钟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区。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取保候审,2017年12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进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廖熙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含运费在内总价140元人民币通过淘宝账号”dj阿伟30324248”向淘宝卖家”euanminoguel”(另案处理)购买以”小钢瓶”为掩饰的爱尔兰铅弹,卖家于下单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发货。
 
同年7月12日,上述包裹进入中国到达南宁邮政国际互换局进境普通平小包监管现场,邕州海关对上述包裹经X光机过机发现异常,经开箱检查发现有疑似铅弹506发,遂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2016年7月14日8时许,防城海关缉私民警在防城港市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楼下将签收该包裹的被告人钟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铅弹506发。
 
经鉴定,上述铅弹属于自制气枪铅弹,属禁止进境物品。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购买铅弹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亦无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动机是因沉迷网络枪战游戏,在现实中购买气枪、铅弹满足其向其他游戏玩家炫耀的心理;钟某某的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含运费在内总价140元人民币通过淘宝账号”dj阿伟30324248”向淘宝卖家”euanminoguel”(另案处理)购买以”小钢瓶”为掩饰的爱尔兰铅弹,卖家于下单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发货。
 
同年7月12日,上述包裹进入中国到达南宁邮政国际互换局进境普通平小包监管现场,邕州海关对上述包裹经X光机过机发现异常,经开箱检查发现有疑似铅弹506发,遂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2016年7月14日8时许,防城海关缉私民警在防城港市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楼下将签收该包裹的被告人钟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铅弹506发。
 
经鉴定,上述铅弹属于自制气枪铅弹,属禁止进境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扣押清单、铅弹506枚、国际邮件包装袋一个、防”秃鹰”气步枪一支等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出具),证实查扣物品状况。
 
2.邕州海关查获疑似枪支散件经过、邕州海关查验记录附照片、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移交单、物品移交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12日上午10点许,邕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官员在对进境普包邮件进行监管时发现寄自爱尔兰,收件人地址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收件人为钟德伟的邮件X光机过机图像异常,对该包裹开箱查验,发现包裹内装有疑似铅弹一盒。
 
邕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根据规定向防城海关缉私分局随案移交物品弹药506发、查验记录、查货经过、照片、收发国际邮件路单等材料。
 
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7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
 
3.领取邮件通知单、抓获经过,证实收件人钟某某对第79号国际邮件的签收情况,包裹签收后,民警在防城港市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楼下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出生于1992年8月26日,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5.搜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钟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盖有爱尔兰邮戳的国际邮包包装袋一个、金属圆柱形状盒子一个、疑似铅弹506枚、手机、仿”秃鹰”气步枪一支等涉案物品。
 
6.清点、取样笔录,证实2016年7月14日15时5分至24分,侦查人员依法对涉案包裹进行清点。
 
经清点,包裹中疑似铅弹物品数量506枚。
 
同日15时25分至30分,侦查人员随机提取10枚送检。
 
(二)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桂公众司鉴中心(2016)痕检字第56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证实,送检疑似铅弹,能正常击发,属于自制气枪铅弹。
 
鉴定意见于2016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钟某某。
 
2.枪支检验意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材料具备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可通过释放高压气体发射与枪管口径相适应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钟某某。
 
(三)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1.淘宝交易截图,证实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网上以含运费在内总价140元人民币通过淘宝账号向淘宝卖家购买以”小钢瓶”为掩饰的爱尔兰铅弹,卖家于下单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发货,收货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
 
2.QQ聊天记录,证实钟某某通过QQ号为22×××07昵称为”时间里的遗忘”与qq号为53×××59的聊天记录,证实钟某某在国外买铅弹一盒型号为4.5mm,由于所购与枪身不符遂转卖的聊天记录;钟某某通过QQ号为22×××07昵称为”时间里的遗忘”与账号为64×××23,昵称为”不死之鸟”聊天记录里涉及铅弹型号及铅弹买卖的聊天内容。
 
(四)现场勘察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7月14日10时依法对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800里上城3栋1单元被告人的家里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在钟某某的衣柜里抽查出疑似”秃鹰”气步枪一支,铅弹若干发(九十枚),气枪配件一批,黑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个人台式电脑一部等涉案物品。
 
钟某某于当日指认涉案国际包裹及枪支、弹药以及涉案电脑等涉案物品。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其因喜欢枪械,在网上通过QQ向他人购买了一支口径为5.5mm秃鹰气枪。
 
经试枪,感觉枪弹质量差于国外的铅弹且型号与枪型不符,遂于2016年6月29日以含运费在内总价140元人民币通过手机淘宝账号向淘宝卖家购买以”小钢瓶”为掩饰的爱尔兰铅弹500发,卖家于下单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发往中国。
 
2017年7月14日,在住宅楼下签收邮政工作人员送来的上述包裹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购买506枚铅弹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506枚铅弹、仿”秃鹰”气步枪一支是犯罪工具及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铅弹506枚、仿”秃鹰”气步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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