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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崔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崔世峰,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延边思博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新兴街明星委十三组,现住延吉市东部家园1号楼7单元101室。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世峰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世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俄罗斯购买一盒(共502发)气枪铅弹后没有正常申报,藏匿在其所乘坐的吉H77020号旅游大巴车座椅后兜内进境到珲春长岭子口岸。
 
采取人和气枪铅弹分离的方式通关后,重新上车取气枪铅弹后下车时,被珲春边防检查站战士当场查获并移送珲春海关缉私分局。
 
经鉴定,上述502发枪弹均为4.5mm气枪铅弹。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抓获及破案经过、事情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枪弹痕迹鉴定书;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藏匿的方式走私铅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采用人弹分离的方式将在俄罗斯购买的502发4.5mm气枪铅弹藏匿在吉H77020号旅游大巴车座椅后兜内,瞒报通关进境至珲春长岭子口岸,其再次上车取走气枪铅弹时被珲春边防武警战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某自然情况。
 
2、破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3、气枪铅弹及外包装盒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6年7月4日,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扣押502发4.5mm气枪铅弹。
 
4、枪弹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502发枪弹均为4.5mm气枪铅弹。
 
5、护照、出入境证明证实: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与刘洋、张艳华、俞晶、郑新岺、白燕一同出境;同年7月4日,从长岭子口岸进境的事实。
 
6、车辆平面示意图及指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崔某某指认其乘坐吉H77020车辆的位置及气枪铅弹藏匿位置。
 
(2)证人刘洋指认其驾驶的吉H77020车辆为2016年7月4日崔某某从俄罗斯经珲春长岭子口岸走私气枪铅弹入境车辆及该车倒数第三排左侧靠车窗的座位为崔某某的座位。
 
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段先锋、刘洋辨认出被告人崔某某。
 
8、证人俞x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崔某某和我们四人从珲春长岭子口岸出境到俄罗斯旅游。
 
同年7月4日,从俄罗斯经珲春长岭子口岸进境时,崔某某好像携带违禁品被海关调查了。
 
9、证人白x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崔某某和我们四人一起从珲春长岭子口岸出境到俄罗斯旅游。
 
回来的时候,崔某某收拾出来一个圆形盒子,放在座位前面的垃圾袋里了。
 
到长岭子口岸后,俞晶说手机找不到了,我让崔某某上车去看看,后来崔某某的这个圆形的盒子被武警查扣了。
 
10、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我们出境到俄罗斯旅游,7月4日从长岭子口岸进境。
 
俞晶的化妆品超量被海关查了,我就自己先回延吉了。
 
11、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崔某某和我们四人一起从珲春长岭子口岸出境到俄罗斯旅游。
 
进境时俞晶的化妆品买多了,需要交纳税款,俞晶想打电话,但找不到电话。
 
白燕就让崔某某上客车找一找。
 
崔某某上了大巴车后,就被边防人员控制了。
 
12、证人马x(珲春边防检查站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6年7月4日16时许,哨兵段先锋拿着一盒铅弹在口岸限定区域找到我,说是在旅客身上查获的。
 
这位旅客说:”这是我在俄罗斯打枪剩下的”。
 
13、证人段x(珲春边防检查站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4日15时,我执勤中发现崔某某出哨卡门后从吉H77020大巴车后门上车,从后门往前第一排或第二排的左侧座椅处翻出东西装在裤兜中。
 
于是我拦住下车的崔某某,从他的右裤兜搜出一个铁质圆形扁盒,他说是俄罗斯打枪剩下的铅弹。
 
14、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4日16时许,我驾驶吉H77020号大巴车到珲春长岭子口岸,旅客下车经旅检通道进境,我驾驶车辆经货运通道进境。
 
进境后,我在停车点等待乘客。
 
这时,武警哨兵对我说:有人从我车辆后门上车,好像拿了什么东西下车了。
 
接着哨兵上前检查,那名男子从裤子右侧口袋内掏出一个圆形铁盒,说装的是铅弹,后来哨兵将这名男子带到海关去了。
 
1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30日,我同四个朋友去俄罗斯旅游。
 
7月3日7时许,我在宾馆附近的湖边看到一名俄罗斯男子拿着一个气枪。
 
我用肢体语言跟他交流后以1000卢布的价格打了二三十枪,当时我想留个纪念,就用500卢布购买了剩下的一盒铅弹。
 
7月4日早上回国时,我将铅弹藏在了旅游大巴座椅后背兜内,在俄罗斯海关和珲春长岭子口岸的检查都顺利过去了。
 
后来在长岭子口岸院内,俞晶因携带化妆品超量需要交税,白燕让我去看看俞晶的手机是否遗落在车上了。
 
于是我上大巴车找手机,并把铅弹装在我的右裤兜内,下车时被哨兵发现,把我交给海关工作人员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藏匿的方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502发4.5mm气枪铅弹,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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