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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赌博罪一案一审,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建筑工。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5月,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聚集戴玉凤、褚依根、蒋海根、王云峰等人在本市曹桥街道愚桥村王林甫家中,以“敲沙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抽头获利共4000元。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聚集戴玉凤、蒋海良、褚依根、王云峰在本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褚家埭12号褚依根家中,以相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抽头获利500元。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聚集戴玉凤、蒋海良、褚依根、王云峰在本市当湖街道关帝庙留香茶楼,以相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抽头获利共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2月14日晚主动到平湖市公安局曹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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