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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

邹某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邹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
 
该犯先后获得记功10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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