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是自首——付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
因此案于2016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8时2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小淀税务所门前附近,被告人付XX与被害人陈某2等人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付XX将陈某2鼻部打伤。
 
经鉴定,陈某2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付XX拨打110电话报警。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付XX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8时2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小淀税务所门前附近,被告人付XX与被害人陈某2等人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付XX将陈某2鼻部打伤,后被告人付XX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付XX已赔偿被害人陈某2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付XX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樊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倩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