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 023 6156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2014年l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祥贵,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履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祥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三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何某某在新大石路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社区路段往祥福镇场镇方向掉头时,与沿新大石路祥福场镇方向向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FM***轻型普通货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张某某、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
 
请求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身体受伤且留有残疾,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启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蒲梦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