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次要的实行犯,还是帮助犯,其共同特点都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比主犯小。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 凡是从犯,在量刑时,都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灵活的余地。至 于对从犯是从轻,或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这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 所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程度,分别而论。 2. 实际判决的结果,并不总是意味着从犯受到的处罚要比主犯轻。如果主犯具有 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而从犯没有这些情节,甚至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如累犯),则可 能实际受到的刑罚处罚比主犯还要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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