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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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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蔡某某涉嫌绑架重罪,智豪律师辩护发现重大证据问题和案件疑问获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蔡某某,男,台湾省人,1976年出生,因涉嫌绑架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因对公司总经理(被害人)的行为不满,伙同公司副经理并提供被害人信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接受委托
委托人在已委托三拨律师(包括北京、广州律师),花费巨额律师费办案费的情况下,在本案临近开庭前十五天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最终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为被告人出庭辩护。接受委托的次日,智豪律师就飞往了办案地点,并于当晚与委托人交换了意见;第二天到法院阅卷,在接下来的几天中,多次会见蔡某某,充分了解案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了解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将发现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不清的部分罗列出来,交由智豪团队会议研究讨论,智豪团队一致认为被告人虽向绑架组织策划指挥者副总经理提供了被害人总经理的行踪信息,但绑架的实施者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而是自行发现了被害人的具体行踪位置的信息找到了被害人从而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此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证据不足,决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有权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四、律师辩护
  1、本案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是绑架的共犯、绑架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①、被告人蔡某某和四个绑架行为具体实施者不认识、无联系。
    ②、本案绑架的组织领导指挥者未归案。
    ③、被告人蔡某某了解被害人行踪信息的人的身份情况未查实。
    ④、被告人蔡某某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勒索钱财的故意。
    ⑤、被告人蔡某某受绑架组织者的利用才提供了被害人的行踪信息,没有分得钱财。
    ⑥、被告人蔡某某在未被警方调查前向被害人主动坦白自己提供行踪信息给他人的行为。
  2、即便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态度好,仅在本案中提供被害人的行踪信息,并未实际实施绑架行为,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应当破格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五、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只是因为对被害人的行为不满,仅在本案中提供被害人的行踪信息,并未实际实施绑架行为,系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害人也已对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谅解,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判决后,蔡某某被释放,其家属给智豪律师团队送来牌匾:铁肩道义辩无罪,危难关头展实力;专业尽职雄辩护,英子助子获自由。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 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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