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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钟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初中肄业,个体建筑商,户籍住址:内江市**楼村**号**号。2017年4月2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向四川省**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材料供应以及分包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为获得该公司的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杜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结算、索赔以及付款进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先后21次向上述人员行贿140万元现金,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某为获得陈某乙在物质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祝贺其担任某某公司物质管理部主任为由,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司门口,送给陈某乙2万元现金;
 
2.2011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一年来在物质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某某公司门口,送给陈某乙现金1万元;
 
3.2011年3、4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甲在其借用内江市中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中标某某公司分包的“福回I.II回线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下简称福回工程)4标段”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陈某甲日后在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拨款上的继续给予支持,在成都市东门一家茶楼内送给陈陈某甲10万元现金;
 
4.2011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为了感谢陈某甲、胡某某在对8.14特大泥石流灾害索赔工作中,对他分包的“福回工程”4标段项目的支持,以及希望在日后工程的质量把关、工程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按照同黄某某、杜猛(另案处理)商量的数额,在成都市都江堰胡某某的租房附近,将70万现金交给胡某某;
 
5.2012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一年来在物质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某某公司门口,送给陈某乙1万元现金;
 
6.2013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一年来在物质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门外,送给陈1万元现金;
 
7.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求得董某某在日后物质采购商的关照和支持,以祝贺其担任某某公司物质部主任为由,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2万元现金;
 
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董某某一年来在物质采购上的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2万元现金;
 
9.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一年来在物质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及请求陈在新任的经营管理部主任职位时继续给予关照,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门外,送给陈1万元现金;
 
10.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请求时任某某公司财务资金部主任的郑某某,在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2万元现金;
 
1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时任某某公司工程质保部主任的杜某某,在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28622MW燃煤电站项目A02标段公用系统土建工程(简称: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投标时,在审查公司资质环节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水井街杜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杜某某2万元现金;
 
1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董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的物质采购、适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为由,在新宇大厦附近送了2万元现金给董某某;
 
1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在对其投标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使得其顺利中标,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门外,送给陈1万元现金;
 
14.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为请求郑某某在越南三期工程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2万元现金;
 
15.2015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为求得郑某某在一笔特批资金拨款速度上给予支持,缓解其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的资金压力,在成都市成华区**街河畔康城酒店茶楼,送给郑某某5万元现金;
 
16.2015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在其投标越南三期工程时给予的大力支持,使得其顺利中标,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附近,送给陈20万元现金;
 
17.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门外,送给陈1万元现金;
 
1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董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的物质采购、适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为由,在新宇大厦附近送了2万元现金给董某某。
 
19.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杜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的施工管理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杜某某成都办公室送给杜某某10万元现金;
 
20.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杜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蓝谷地杜某某住家附近,送给杜某某2万元现金。
 
2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为感谢陈某乙在对其承揽的越南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乙的住家门外,送给陈1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相关涉案工程资料、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某某公司文件、被告人户籍信息、涉案人员的工作履历、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胡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乙、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和各种名义的感谢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远琳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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