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堂县,现住金堂县赵镇钟楼街钟楼大院。
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行贿被
取保候审。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行贿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金堂县三星镇天灯村x组所在的西南航空专修学院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暨被告人李某某为多获得补偿款,请托该镇拆迁办工作人员古志强、刘礼英(已判刑)给予关照,刘礼英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计算房屋面积及附着物数量的方式,将被告人李某某的拆迁补偿款虚高至人民币23万余元。
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获得拆迁款后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古志强等人表示感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古志强、刘礼英收受的被告人李某某行贿的3万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只要达成赔偿其20万元,其他多余的将送给相关人员的供述;证人刘礼英、古志强收受李某某3万元的证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拆迁安置户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银行账单、领款凭证;刘礼英、古志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本案的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行贿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供述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较轻。
为了确保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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