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住长春市汽开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3年5月至同年11月间,通过王超(另案处理)找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的提取审批专管员杜宇(另案处理)多次为他人违规提取公积金。
 
并向杜宇行贿人民币3878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3年5月至同年11月间,通过王超(另案处理)找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的提取审批专管员杜宇(另案处理)多次为他人违规提取公积金。
 
并向杜宇行贿人民币387800元。
 
获利人民币109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月10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