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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条文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第 396 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法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 实施私分行为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将该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是不符合语法逻辑的。《刑法》第 31 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刑罚主体。在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只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不受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不是自然人,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仅仅是刑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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