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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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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庭**号楼**单元**室,系达拉特**区政法书记。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达拉特旗**镇**小区**街**号楼**单元**室,系达拉特**区**局原副局长,现已退休。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厂,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2015年1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达拉特旗**镇**街附近平房区,系农民。2015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达拉特旗**镇**村**社,系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屈某某、牛某某、王某乙涉嫌贪污罪由我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1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甲、候某乙、候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由我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达拉特旗公安局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上述案件存在犯罪行为上的相互关联,合并案件有利于审查起诉活动,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对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屈某某、牛某某、王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5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5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对上述案件合并审查以后,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1年11月,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在征用达拉特旗**镇**村**社土地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收储工作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田某某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5万元,后田某某将到账的征地补偿款的45万元给吴某某转账20万元。
 
2、2011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乙、屈某某、牛某某担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期间,在协助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村**社土地过程中,利用统计上报人口的便利条件,四人经共同商议决定每人虚报1人,每人冒领征地补偿款3万元,四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2万元。
 
3、2011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乙、屈某某、牛某某担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期间,在协助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村**社土地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发现上报人口中多出1人,田某某提议将这多报出的一个人平均分配,四人共同商议决定按每人7500元平分,四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万元。
 
4、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乙担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期间,在协助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村**社土地过程中,利用统计上报人口的便利条件,给其儿子王某丙名下虚报1人、给其兄弟王某丁名下虚报2人,共计虚报3人,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
 
5、2011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担任达拉特旗**镇**村**社社长期间,在协助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村**社土地过程中,利用统计上报人口的便利条件,将其不符合领取征地补偿款条件的儿媳妇王某戊上报1人,骗取征地补偿款3万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贪污数额4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贪污数额总计63万元,被告人王某乙贪污数额总计24万元,被告人屈某某贪污数额总计15万元,被告人牛某某贪污数额总计15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
 
1、2011年11月,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在征用达拉特旗**镇**村**社土地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村土地收储工作的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村土地收储工作负责的主要人员,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刘某甲、候某甲、候某乙、刘某乙五人共同骗取国家杏树补偿款223376元,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单独还骗取国家杏树补偿款49910元。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73286元。
 
2、2011年11月,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在征用达拉特旗**镇**村**社土地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村土地收储工作的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村土地收储工作负责的主要人员,对**村**社提供的户口在册人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认真核查,造成不符合领取征地补偿款条件的田某某、王某乙、牛某某、屈某某四人共同虚报冒领1人;王某乙给自己的儿子王某丙名下虚报冒领1人、给兄弟王某丁名下虚报冒领2人;田某某给自己的儿媳王某戊虚报冒领1人;杜某乙、杜某丙、白某某、李某某名下各虚报1人,以上每人冒领征地补偿款3万,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万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3286元。
 
(三)诈骗罪
 
1、2011年11月初,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刘某甲、候某甲、候某乙、刘某乙利用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征用**村**社土地的机会,连夜抢栽抢种杏树苗121.4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3376元。
 
2、201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利用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征用**村**社土地的机会,连夜抢栽抢种杏树43.4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991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候某甲、候某乙、刘某乙诈骗数额共计223376元;被告人杜某甲诈骗数额共计273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田某某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条件,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在**社征地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征地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乙、屈某某、牛某某作为**社社长,在协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社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的形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田某某贪污数额中的部分是与被告人吴某某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被告人杜某甲、刘某甲、候某甲、候某乙、刘某乙通过抢种抢栽杏树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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