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效田、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协助伯岗乡政府开发孔庙农贸市场的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开发商王xx等人给予的3.6丈乘4丈的地皮一块,价值14400元。
赃款己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一x、王二x、徐xx、汪xx、李xx、张一x、张二x、王三x、王四x、王五x、魏一x、王六x、魏二x、魏三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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