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牟利,从“阿辉”处以低价格购买空白的伪造发票和伪造的公司印章,在其租赁的本市福田区牛巷坊79栋103室内使用打印机伪造各种地税发票、国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并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本市福田区牛巷坊79栋103室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查获伪造的机打发票共7360份、伪造的公司印章16枚及打印机1台。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发票并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的规定,应依法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发票并出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发票并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有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判处刑罚的前科,现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打印机、涉案伪造发票和伪造公司印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