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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牟利,从“阿辉”处以低价格购买空白的伪造发票和伪造的公司印章,在其租赁的本市福田区牛巷坊79栋103室内使用打印机伪造各种地税发票、国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并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本市福田区牛巷坊79栋103室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查获伪造的机打发票共7360份、伪造的公司印章16枚及打印机1台。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发票并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的规定,应依法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发票并出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发票并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有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判处刑罚的前科,现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打印机、涉案伪造发票和伪造公司印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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