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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同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部附近的一沙场内,在没有取得大型铲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大型铲车倒车时,在未确认安全、未察明车后的情况下,撞到正驾驶闽******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沙场配合调查。次日,被害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检察员:林 甄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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