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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罪中的“枪支”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04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处理涉枪类案件上,是一种高压态势,不管大枪小枪,不管拿枪做什么用,只要你是有枪的,这把枪达到了鉴定的标准被定义为刑法上的“枪支”,那么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如何认识刑法定义上的“枪支”
【热点案例】2016年12月27日年发生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气枪射击摊,她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而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后来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引起了学术界和新闻界的关注。
关于枪支的鉴定标准是否过低,也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注意。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枪支, 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桩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8年3月1日公安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正式实施。该“致伤力判据”3.2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
2013年3月1日《国家标准气枪》(GB/T 28801—2012[2])正式实施,该“新标准”3.1对气枪的定义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具有枪管、击发机构等基本结构,发射金属或其他材质的弹丸,所发射弹丸的枪口动能超过1J,或者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的器械”。
以上两个标准的鉴定依据不完全相同,因此在鉴定气枪是否满足气枪的条件,或者是否为“法定的枪支”,会产生冲突的时候。当满足气枪的条件为:d>8.41且E>1或d<8.41且EB=1.8≤E<1;枪口动能超过表3中列2上限值的待检“气枪”不符合气枪标准,因而不是气枪,但属于法定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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