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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娥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 OpenLaw
  • 2018-07-25
2011)陕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娥,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娥犯重婚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郑X娥在与郑XX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在婚姻介绍所认识的张XX公开举行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张XX、郑XX、孙XX、郑XX、崔XX、陈XX、薛XX、杨XX、杨XX等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及无前科证明、户成员信息、郑XX、张XX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娥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水涛

审判员宋亚红

人民陪审员梁文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琳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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