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蒲城县,农民。
 
2010年12月6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于2010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汪某1让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西安市南门外一个酒吧帮忙打架,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民警抓获,后因曾参与盗窃被关押至7月22日。
 
201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雷某、贾某(均另案处理)商量此事,雷某提出绑架汪某1的女友以此向汪某1要钱。
 
贾某驾驶租来的轿车,四人至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千鹤网吧,将汪某1的女友刘某骗上车,后一直将其控制在车上并打电话威胁汪某1给钱。
 
14日中午,四人将刘某拉至西桃园村群贤招待所,由李某某、张某负责看守,雷某、贾某到汽车租赁公司换租车辆。
 
14日19时许,四人在丰庆公园北门拿到汪某1交付的人民币5000元后,将刘某送回沙井村。
 
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汪某1、刘某的陈述;3、证人蒋某、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同案犯张某、雷某、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止)
 
二、涉案赃款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