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杭州汽车东站附近购买碟片一批,后于2011年5月1日在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某某某某超市门口摆摊销售。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处销售碟片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碟片855张。
经鉴定,该855张碟片属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出版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