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09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侯忠印,河北唐山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侯忠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赵春德、赵海滨(以上二人已判决)密谋非法获取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产品制造图纸并依图仿造该专利产品销售给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非法牟利。200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与赵海滨将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取得的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产品(轮法炉渣粒化装置、冶金熔渣处理装置及用于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粒化轮)制造图纸、相关数据以及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赵春德用于仿造和购买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产品的配件,并以比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低的价格出售给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与被告人赵春德、赵海滨及赵某的行为给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136.4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同案犯赵春德、赵海滨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冯某、孙某甲、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照片说明、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侯忠印提出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与同案犯赵春德、赵海滨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故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