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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撞到两处交通标志杆,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5-15
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1月13日被沈阳市浑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XX年1月1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XX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沈浑南检刑诉[20XX]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GL××**的黑色小型轿车沿沈阳市浑南区时,车辆侧滑撞到两处交通标志杆,造成车辆受损、标志杆损坏及王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XX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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