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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范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从万州区某某路出发向某某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某市场路口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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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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