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建华、检察员杜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7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辽N618**/辽NL8**挂号货车沿津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点,与顺行芦某某驾驶自行车相撞,致芦某某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芦某某经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宁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7日,经宁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芦某某符合胸部闭合脏器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赵淑英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宁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宁津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口头传唤周某某到事故中队接受询问,在询问中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过程。
还查明,2019年1月8日,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