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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18
王健律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详解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12年02月18日浏览:1673 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追诉标准

  1、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

  2、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是: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以上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三、本罪的]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行贿的数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是应当重点调查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如行贿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行为人出于谋取正当利益,或出于亲属、朋友间的单方面赠与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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