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许某某,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业务员。
 
曾因犯偷税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
 
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4)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青兰、代理检察员许小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巩固自己的镍网业务,排挤竞争对手从而使常州市高尔塑料镍网有限公司成为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的长期镍网供应商,先后多次给予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制网车间主任胡启明回扣总计6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因前罪被判罚金500000元,已缴纳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存款凭证、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胡启明、高伟祥、何红云的证言,情况说明,罚没款减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07)江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未缴纳的罚金四十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