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于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凤阳县。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某某之夫姚某以蚌埠市运好建材经营部、凤阳县顺达新型建材厂的名义与蚌埠瑞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签订物资订购合同,由周某某夫妇向瑞康公司供应石子。
 
为了处理好和瑞康公司的关系,加大石子的供应量及保证石子能顺利通过瑞康公司的验收,周某某于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以春节和中秋节过节费的名义,多次送给瑞康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已被判刑)现金、购物卡,合计10000元;多次送给瑞康公司器材主管孙某(已被判刑)现金和购物卡,合计4000元。
 
另查实,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孙某的证言、物资订购合同、应付账款三栏明细账、营业执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